(2015)凉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陆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10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郑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间的团结和睦。孩子出生后,被告就返居娘家不归至今达四年多时间,使我不堪忍受。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们离婚并由我直接抚养婚生女孩。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由于原告有外遇,影响了我们间的夫妻感情。我携子返居娘家生活,是由于我母亲年迈80多岁独居生活,需要照顾。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经被告姐姐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10年5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郑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与原告争吵,影响了夫妻间的团结和睦。2010年8月,被告携女返居娘家照料年迈母亲,原告亦正常给付被告生活费用。2014年4月8日,原告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3月13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生活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坦诚相待,努力营造适宜的生产、生活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吵闹、并因赡养老人而分居生活即起诉离婚显系草率,不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老人安享晚年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利于双方的长远利益、老人安享晚年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