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田与被告刘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田,刘晓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159-2号原告周小田,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中华,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晓光,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田与被告刘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田撤回对被告刘晓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用57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