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如堂与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如堂,朱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胡如堂。被执行人朱海军。申请执行人胡如堂与被执行人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如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海军在本院涉及案件多起,其名下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