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粮食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粮食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陕西粮食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991838-3。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被告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成兴路11号,注册号610400000002125。法定代表人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粮食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粮食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储备库玉米1200吨或冻结其30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粮食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储备库玉米1200吨或冻结其300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代理审判员 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