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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丙圣等与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圣,刘学禄,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221-1号原告赵丙圣,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学禄,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福禄,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平,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丙圣、原告刘孝禄与被告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丙圣、原告刘孝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丙圣、原告刘孝禄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丙圣、原告刘孝禄撤回对被告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赵丙圣、原告刘孝禄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