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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分公司与大邑县丽学浴足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分公司,大邑县丽学浴足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负责人:吕志勇。被执行人大邑县丽学浴足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秦文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邑县丽学浴足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邑县丽学浴足服务有限公司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位于大邑县***号有商业用房,但该房已系银行抵押,,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法定代表人秦文丽至今去向不明,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分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