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由于家庭琐事引发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自2014年6月份起夫妻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从来没有动手打过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2年底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携女儿于2014年6月回其爷爷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刘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了一名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尤其是作为丈夫的被告李某甲,给原告刘某多些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关心、呵护,夫妻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明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