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利华与陈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93号原告:陈利华,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汉族,住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韦良军,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增,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华诉被告陈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利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陈家增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家增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陈利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巩平代理审判员 陈旋人民陪审员 贾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