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牟丽娟与马永军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牟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2015年3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04年12月10由父母包办按农村传统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后生长女马某甲、次女马某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之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2008年11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至今。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证。2005年10月21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甲,2008年1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乙。后因琐事致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11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户籍证明1张、红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红河镇人民政府证明各1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证,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自行解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原、被告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女孩马某甲由原告牟某某抚养,女孩马某乙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自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