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车某某,��,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