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德道与赵亦虹、孙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道,赵亦虹,孙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黄德道。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亦虹。被告:孙诤。原告黄德道与被告赵亦虹、孙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的利息为157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赵亦虹、孙诤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德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亦虹、孙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7614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赵亦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黄德道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月利率为2.5分,按季付息,于2015年1月18日前归还”。同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汇入案外人李成新账户690000元,10000元借款未交付。原告自认被告于2014年5月份支付利息38646.9元,归还借款本金13853.1元,合计52500元。另查明,被告赵亦虹、孙诤于1993年4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亦虹、孙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德道借款67614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8日起以借款67614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8元,由被告赵亦虹、孙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