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00450号原告:蔡某,女,生于1978年4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高某,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确定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审理该案,原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长 聂秉贤审判员 计孝成审判员 赵国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占 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