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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胡铭与咸阳卡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铭,咸阳卡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胡铭,系西安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汉族系西安市远东第一中学教师。被告咸阳卡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胡铭诉被告咸阳卡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私家车车身广告承租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5月到8月,共计三个月,期满后被告给付车贴广告费用400元。合同到期后,8月5日原告依约将车身广告照片拍好后,发给被告的电子邮箱,8月9日原告再次将车身照片,发给被告另外一个电子邮箱,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履行合同,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车身广告费400元及延迟给付的利息6.16元。经查被告咸阳卡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