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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彭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岳世飞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安万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双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