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春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22号申请人:张春姬,女,1985年4月2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方连华,女,1964年10月24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张春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于2015年3月20日原告金成根诉被告张春姬离婚一案作出的2015第179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调解内容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第1792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第1792号调解书中金成根与张春姬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