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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监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韩桂苓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1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桂苓,女,1942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6号。负责人王永明,主任。韩桂苓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一中行终字第45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韩桂苓申请再审称:一、两审裁定都认为被申请人不是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被申请人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金的法定职责错误。二、两审裁定都认为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的一次性发放给其养老保险金的决定是以审批表形式作出的,被申请人亦非该行为的最终审批机关是错误的。(一)审批表没有原件,再审申请人不认可其真实性。(二)审批表本身多处记录无法解释,再审申请人不认可真实性。(三)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保险科盖章处存在疑点。(四)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审批表内容不符合事实。(五)如果法院认为最终审批机关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该追加其为被告。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458号行政裁定书,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韩桂苓请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简称古城街道办)撤销的一次性发放给其养老保险金的决定系以《北京市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的形式作出,古城街道办并非该行为的最终审批机关,故古城街道办不具有撤销一次性发放给韩桂苓养老保险金的决定的法定职责。韩桂苓请求古城街道办针对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韩桂苓的起诉正确,韩桂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韩桂苓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