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离婚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