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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离婚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