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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亓某甲与亓某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亓某甲,亓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某甲,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某乙,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亓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亓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亓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亓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亓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亓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