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亓某甲与亓某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亓某甲,亓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某甲,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某乙,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亓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亓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亓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亓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亓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亓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