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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邢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98号原告邢某,女,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郝某甲,平山县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乙,男,平山县人。原告邢某与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甲、被告郝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201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得知原告在超市上班,只有一女,一再催促结婚。因系再婚,原告抱有凑合的想法,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被告并不信任原告,被告理发所得收入并不让原告母女花费,稍不顺心就大骂原告。2013年6月15日7点30分许,被告又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7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后原、被告仍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3月初,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撤诉。自撤诉后,原、被告仍不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西街村委会发放给原告的生活补助卡。被告郝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感情特别好。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带有一女儿到被告家生活。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27日,邢某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2013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3)平民城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邢某与郝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诉讼,2014年5月22日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邢某撤回起诉。2015年3月4日邢某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和好无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平民城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经调解和好无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给付原告30000元彩礼,但原告否认,被告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西街村委会发放给原告的生活补助卡,被告否认自己持有原告的生活补助卡,原告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邢某与被告郝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