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003号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光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丽英,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完整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且经本院查证后该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仍不完全,该建设工程造价目前无法进行评估,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9元,退还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炯审 判 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