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榆次区锦纶路***号云清商务大厦第**层***号。负责人:王瑞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凯。再审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晋中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榆商北关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渤海保险晋中支公司不服,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中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渤海保险晋中支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渤海保险晋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国义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李宛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