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责任公司与杨立平、郭彬红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立平,郭彬红,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责任公司,樊晓静,王亚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立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彬红,系杨立平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责任公司。住所地:旬邑县太村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竹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樊晓静,陕西省礼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原审被告:王亚娟,系樊晓静之妻。再审申请人杨立平、郭彬红因与被申请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事通公司)及原审被告樊晓静、王亚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立平、郭彬红申请再审称:2012年12月10日孙民权向万事通公司借款150万元他们并不知道,没有担保。2012年8月25日孙民权从万事通公司借款250万元,他们为其提供担保,后来万事通公司多次到他们家中催款,并叫他们签字。本案的保证合同中,最后一页的签字和指纹是当时万事通公司在催2012年8月25日的贷款时,他们在受蒙骗的情况下所签。2012年12月10日贷款中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用第一笔贷款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的。在第一笔贷款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为第二笔贷款担保。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在杨立平、郭彬红与万事通公司的《保证合同》以及向万事通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中,均有杨立平和郭彬红的签名,保证合同有效。杨立平和郭彬红认为他们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的名,他们没有为孙民权、高碧云所借的150万元提供保证,但没有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杨立平、郭彬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立平、郭彬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