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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蒋某,男,生于1981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