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蒋某,男,生于1981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