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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与刘兆进、凌兰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刘兆进,凌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2号。代表人桂庆红,行长。被申请人刘兆进。被申请人凌兰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刘兆进、凌兰凤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