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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0165号原告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法定代表人李立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力,淮安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玉龙,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不详。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还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