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卜增南与朱宝根、朱二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增南,朱宝根,朱二妹,朱晓斌,朱晓瑾,朱金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卜增南。委托代理人朱翊仁,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根。被告朱二妹。被告朱晓斌。被告朱晓瑾。被告朱金宝。委托代理人朱晓瑾,系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增南诉被告朱宝根、朱二妹、朱晓斌、朱晓瑾、朱金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增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增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增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卜增南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人民陪审员 徐 家 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木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