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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学武与被执行人郭宝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学武,郭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史学武,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宝贵,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史学武与郭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玄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宝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史学武8万元,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至付清时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案件的审限,本院作出的(2011)玄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玄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沈 烈执 行 员  姚志龙执 行 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