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辞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辞某某,苑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辞辞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辞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在榆树市华昌街新民村辞某某家酒库门前,殴打、辱骂配合榆树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执法的民警徐某某。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辞某某辩解并没有用铁锹打执法人员。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致,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由被害人徐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由徐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称其在配合榆树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检查无证经营酒类商品时,遭到殴打,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辞某某、苑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4.徐某某伤情照片证实,徐某某受伤的情况。5.行政机关执法证证实,冯某某、单某某、杨某某均为榆树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三人行政执法证件上执法类别为酒类稽查。6.榆树市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书证实,徐某某诊断为双小腿外伤。7.榆树市公安局鉴定委托书证实,经对徐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受案中心意见是本例损伤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的损伤程度。8.光盘一张证实,徐某某在执法过程中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过程。9.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自然身份情况。注明在管区内未发现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13时许,我跟民警孙某某配合榆树市酒类管理办公室的冯某某等同志到榆树市新民村查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经营啤酒的商户钼爽,我们开车到了他在榆树市新民村装啤酒的库房,我们就往钼爽家的库房里进,冯某某等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我刚到钼爽家库房门口,钼爽的母亲就出来了,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进屋,并且还用手往外推我,我就跟她说,我是公安局的,并同时出示了我的证件,就在这时我听见库房里吵吵起来了,是个男的(指钼爽的父亲)在骂酒类办的工作人员,我收起工作证,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将执法记录仪打开了,一边执法记录,一边往库房里进,钼爽的母亲就拦着我不让我进,还用手往外推我,在钼爽母亲推我的时候,我看到进到库房里的冯某某和民警孙某某被一个手里拿着铁锹的七十岁左右的老头(钼爽的父亲)边骂边推到了库房外面,后面跟着一个中年女的(钼爽的媳妇),他们看到我在用执法记录仪录执法过程,钼爽的父亲就爹长妈短的骂我,我就给他解释,我们是联合执法,不要妨碍我们工作。钼爽的父亲也不听劝说,上来用他手里的铁锹打在我小腿上两下子,我当时就感觉到小腿很疼。他边打边骂我,这时钼爽的媳妇也冲我来了,她上来就骂多,你把你那破玩意收起来,我就说我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她就说我打你,边说边用手里的一个纸筒,大约半米左右长,有锹把那么粗,上来打在我胳膊上一下子,打在我胳膊的上臂处了。不知是谁报警了,警察就来了。当时我们都着装了,我出示我的证件了,并向他们表明我是警察的身份了。2.证人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我们接到举报,榆树市华昌街新民村的钼爽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我和酒类管理办公室的冯某某科长及其他同事,公安局的民警徐某某、孙某某赶往钼爽的库房,我们到时正有一台装着雪花啤酒的车在往库房卸酒,冯某某科长带着两个人就进屋了,其他人在门口站着,这时钼爽的父亲、母亲及钼爽的媳妇就开始骂我们,并把冯某某科长他们推出来了。这时徐某某拿着执法记录仪录像,钼爽的母亲过来不叫录,和徐某某撕巴,在撕巴的过程中钼爽的父亲拿着一把铁锹过来了,照徐某某的大腿就打了两下,之后站在那还骂,不叫我们进院,后来我们就报警了,警察去后就把我们都带到公安局了。钼爽没有酒类工营许可证,检查期间我们没有违法行为。他们家人知道我们是哪的,我们检查他家多次了,每次都责令他改正,没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不许经营酒类,但钼爽还继续经营酒类商品。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这次是我们单位的执法人员和榆树市公安局内保科的干警联合去的,我们单位的执法人员和公安局的干警到钼爽家仓库门前要往里进的时候,钼爽的父母和钼爽的媳妇拦着我们,内保科的干警徐某某就把执法记录仪打开开始录像,钼爽的父亲就拿起大铁锹奔徐某某来了,打徐某某腿部两下,钼爽的媳妇拿着一个木头棍子打徐某某肩部二三下,我们过去把他们拉开了。在这个过程中钼爽的家人一直在大声辱骂。我们执法行动之前告知对方我们是在执行公务。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酒类管理办公室稽查科科长,负责查扣没有酒类专卖许可证的酒,通过政府协调,榆树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科派两名民警孙某某和徐某某配合我们。经举报,今天下午1点10分左右,我和科里同志与孙某某、徐某某到榆树市华昌街新民村钼爽家的酒库去执法,举报该酒库经营各种啤酒,没有酒类专卖许可证。到钼爽家酒库时,他家门前有一辆大货车正在向库里卸雪花啤酒,我和孙某某进到库房内,看到钼爽在酒库内,还有钼爽的父亲和媳妇,我把工作证给钼爽看,他没接,就看了一下,我就问他,你没有酒类专卖许可证你怎么还卖酒,钼爽没吱声,钼爽的父亲就手拿铁锹冲我来了,骂骂兹兹的,拽我的衣领,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和胳膊几下,并向门外推我,孙某某就上前劝阻,钼爽的父亲不听劝,把我推到酒库外,就冲孙某某去了,也用拳头打了孙某某胸部和胳膊几拳,把他也推门外去了,钼爽的父亲看徐某某在酒库门前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就拿板锹向徐某某去了,边骂边用板锹打了徐某某两下,打在徐某某腿上了,我就拿出电话打110报警,后来增援的民警来了,把钼爽的父亲带到公安机关。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科的民警,领导派我和民警徐某某配合榆树市酒类管理办公安室执法,查扣没有酒类专卖证的酒。今天下午1点10分左右,我和徐某某及酒类办公室稽查科的科长冯某某带领的工作组去执法。经举报到榆树市华昌街新民村钼爽家的酒库去执法,举报该家酒库经营各类啤酒,没有酒类专卖许可证。我们到钼爽家酒库时,他家门前有一辆大货车正在卸雪花啤酒,我和冯科长进到库房内,检查他家是否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看到钼爽,问他你没有酒类专卖许可证你怎么还经营啤酒批发。钼爽没说话,我们就准备查库内啤酒的数量,钼爽的父亲就手拿板锹过来了,不让我们查,还骂人,同时上前拽住冯科长的衣领,用拳头打冯科长的胸部和胳膊几下,并向门外推冯科长,我就上前劝阻,钼爽的父亲不听劝,就冲我来了,用拳头打了我胸部和有胳膊几拳,我和冯科长就被他推到门外了,钼爽的父亲看徐某某用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就拿板锹向徐某某去了,边骂边用板锹打了徐某某两下,打在徐某某腿上了,钼爽的母亲也上来推徐某某,不让他录像,钼爽的媳妇也上来打了徐某某两棒子,之后都散开了。后来增援的民警来了,把钼爽的父亲带到了公安机关。(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辞某某供述,2014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我儿子钼爽从吉林拉回一汽车雪花啤酒到了我家在榆树市华昌街新民村装酒的仓库,我们把酒从车上卸下来往库里运,这时酒类办的人开二台车把我卸酒的货车堵上了,他们说我进的酒没有许可证,要把酒扣到酒类办去,我儿媳妇苑某某就和他们吵吵起来了,他们还要进仓库里查酒,随行的还有电视台的人扛着录像机录像,还有一个穿警服的男的,我儿媳妇苑某某就拦在仓库门口没让他们进,我儿媳妇就跟那个穿警服的男的撕巴在一起了,我就随手拿起库房门口一把儿铁锹,朝那个穿警服的男的过去了,我上去用铁锹朝那个警察屁股上拍了一板锹,这人还和我儿媳妇撕巴,我上前把这个人推一边去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2.被告人苑某某供述,2014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我丈夫钼爽从吉林拉回一汽车雪花啤酒到了我家在榆树市华昌街新民村装酒的仓库,我们把酒从车上卸下来往库里运,这时酒类办的人开二台车把我家卸酒的货车堵上了,他们说我家进的酒没有许可证,要把酒扣到酒类办去,还要进仓库查酒,我就拦着他们不让进屋,我和酒类办的人还有一个穿警服的男的撕巴起来了,我用一个外形上跟木棍似的卷着的纸筒打了那个穿警服的男的小腿上一下子,将酒类办冯科长胸前衣服扣拽掉了,我老公公辞某某看我和警察撕巴,他用板锹打了和我撕巴的那个穿警服的男的一板锹,也打在那个男的腿上了,还把那个警察推一边去了,后来来了不少警察,把我和辞某某带到公安机关。我们有雪花啤酒代理商的手续,就是没有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他们扣酒合法。穿警服的男的没亮明身份,但是他穿警服了,以前也上我有查过酒,我知道他是警察,跟酒类办联合执法。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苑某某均无异议。被告人辞某某对部分证据有意见,辩称没有用铁锹打执法人员。经查,苑某某、辞某某的原始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认证,二被告人殴打执法人员及与执法人员进行撕扯的事实清楚。辞某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辞某某、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