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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娟与倪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倪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王娟,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倪伟华,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倪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