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3凤岭与管明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郭凤岭,居民。被告管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岭与被告管明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凤岭承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