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抢劫罪,朱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王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5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朱某见陈凡凡独自一人行走,心生歹意,遂尾随陈至本市“金港世纪天城”小区内,被告人朱某将陈按倒在地并索要10元钱,得逞后离开。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8日,王从洋看见其喜欢的女生周甜甜与陈炳威等人在本市职高附近的“太平快餐店”吃饭,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朱某及姚克权、周宇等人来到店内对陈炳威实施殴打,后姚克权和周宇持凳子将陈打伤。经鉴定,陈炳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系从犯。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5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明光市龙山路与韩山北路交叉口见本市居民陈凡凡独自一人行走,心生歹意,遂尾随陈至本市“金港世纪天城”小区12号楼附近,被告人朱某从陈凡凡身后捂住陈的嘴巴并将其按倒在地,向其索要10元现金,得逞后逃离现场。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8日12时许,明光市居民王从洋(另案处理)看见其喜欢的女生周甜甜与本市第三中学学生陈炳威、康辉等人在本市职高附近的“太平快餐店”吃饭,心生不满,遂纠集姚克权、周宇及被告人朱某等人来到店内对陈炳威实施殴打。期间,姚克权和周宇持铁凳子殴打陈炳威,致陈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炳威头皮创口及右腕关节部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朱某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克燕代理审判员 吴 睿人民陪审员 武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