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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汝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汝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691号罪犯蔡汝侠,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罪犯蔡汝侠因犯抢劫罪,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蔡汝侠等二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778元。该犯因被发现漏罪,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越法刑初字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汝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汝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蔡汝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汝侠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4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汝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汝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