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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开祥与孙晓成、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祥,孙晓成,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赵开祥。委托代理人徐洪辉。被告孙晓成。被告吴玲。委托代理人朱启明、王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祥诉被告孙晓成、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开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