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开祥与孙晓成、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祥,孙晓成,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赵开祥。委托代理人徐洪辉。被告孙晓成。被告吴玲。委托代理人朱启明、王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祥诉被告孙晓成、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开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