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钱济妹与泮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济妹,泮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99号原告:钱济妹。被告:泮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济妹诉被告泮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济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钱济妹负担,退还原告钱济妹2202.5元。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