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钱济妹与泮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济妹,泮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99号原告:钱济妹。被告:泮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济妹诉被告泮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济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钱济妹负担,退还原告钱济妹2202.5元。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