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光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89号罪犯张光,又名张运光,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肃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因缓刑期间又犯罪,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光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张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张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