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季翠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季翠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开发区顾庄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郭兆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翠萍,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季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盐城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俊凡审判员 黄建中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