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由蕾与于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蕾,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由蕾,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岗嵛居委会439号,身份号码37061119760815062X。被执行人于涛,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71号内15-6号,身份号码370611197809013273。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到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抚���费6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涛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由蕾抚养费5000元,余款1000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于2015年6月底前给付。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于涛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执字第4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由秀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