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白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白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盆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