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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白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白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盆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