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龚明福与倪伟虎、叶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福,倪伟虎,叶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龚明福。被告倪伟虎。被告叶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福与被告倪伟虎、叶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明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明福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