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先强、金旭生与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董先强,男,1986年7月9日出生。原告金旭生,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政威,经理。原告董先强、金旭生与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先强、金旭生、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政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先强、金旭生诉称:2013年被告在大石桥市汤池镇西苇子峪雇我们焊设备,共欠我们人工费15,400.00元,有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为我们出具的还款协议为凭,当时约定每月还款1,500.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给付我们9,000.00元,余款6,40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没有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们人工费6,4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工资款属实,但是我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为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董先强工资款7,311.00元未付,拖欠原告金旭生工资款8,089.00元未付,2013年10月9日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一份“拖欠工资还款协议”,约定每月分别偿还二原告1,500.00元,该款由被告安排人存入原告董先强的建设银行卡中,后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政威,分三次给原告董先强转款人民币9,000.00元,原告董先强收到该款后,将其中4,500.00元交给原告金旭生。被告尚欠原告董先强工资款2811元,尚欠原告金旭生工资款3,589.00��。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拖欠工资还款协议”一份、及原告提交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工资款的事实存在,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给付所拖欠工期款,但其却违约给付,显系无理,因此原告要求给工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董先强工资款2,811.00元。二、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旭生工资款3,589.00元。三、如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大石桥市威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