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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红茹与冯巧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红茹,冯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405号申请人:常红茹(常红)。被执行人冯巧莲(冯巧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巧莲(冯巧连)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常红茹(常红)借款1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巧莲(冯巧连)的银行存款11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