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善保与狄洪强、金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保,狄洪强,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王善保,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狄洪强,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金鹏,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善保与被执行人狄洪强、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鹏、狄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狄洪强、金鹏存款或合法收入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权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