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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会英与殷书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会英,殷书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雷会英,女,汉族。被告殷书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会英与被告殷书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会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会英在诉讼中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雷会英自行负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