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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陆元明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倪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元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倪亚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陆元明。委托代理人XX新、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沈南平,总经理。被告倪亚东。原告陆元明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倪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主体变更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元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