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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江波与张洪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波,张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江波,男,生于1980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洪荣,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15年2月16日起分批支付申请人欠款,并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南门坡文化一条街二期加层C幢三楼72.51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洪荣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南门坡文化一条街二期加层C幢三楼72.51平方米房屋,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