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爱花诉被告黄小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黄X甲,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西路**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黄X乙,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杏园菜场**楼。本院审理的原告黄X甲诉被告黄X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支付原告人民币15500元,原、被告此次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业已给付,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甲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42.5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黄黄X甲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