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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志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志杰,男,1997年1月6日出生。2013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秦志杰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梁孙庄西迎宾大道路东侧的“新世纪量贩”,将该量贩的侧门玻璃用砖砸烂,欲行盗窃,后因被人发现,盗窃未遂。2、2015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秦志杰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城关乡新农商港东南居民小区,秦志杰在外望风,周某某翻墙入院,盗窃居民岳某某家SOP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浅黄色岫山玉观音图像吊坠一个、假金镶玉佛像吊坠一个、紫铜色项链一个、硬盒中华香烟一盒,价值340元。后周某某又到郭某某家中,盗窃三毛无记名购物卡两张(价值500余元)、现金35元。以上物品,总价值8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志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兰考店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符某某证言、被害人郭某某、岳某某、刘某某陈述、同案犯周某某、石某某供述、被告人秦志杰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志杰在实施第一起犯罪事实时,因意志外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秦志杰在实施第二起犯罪事实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秦志杰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秦志杰有犯罪前科,且在实施第一起盗窃时采取破坏手段,将被害人刘枝经营的新世纪量贩玻璃门砸毁,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志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