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科与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潘科,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安民,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天川,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歌,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惠亚安,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任。原告潘科与被告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潘科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孙兴盛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