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85号申请人周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19日,汉族,大专文化,职工。被执行人郑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于每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周某某抚养费2400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第一期。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一期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2400元履行清结,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