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围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邢海东与闫玉洁离婚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4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东,闫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围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邢海东。被执行人闫玉洁。本案在执行邢海东与闫玉洁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围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