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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围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邢海东与闫玉洁离婚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4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东,闫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围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邢海东。被执行人闫玉洁。本案在执行邢海东与闫玉洁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围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岩峰 百度搜索“”